一、起名字用字有限制
对于公民起名用字,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。《条例》规定: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1、违背民族良俗的;2、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。3、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;
二、子女起名立新规父母双姓可同用:
《姓名登记条例(初稿)》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: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,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。
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,可按照双姓起名,但不算作复姓,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,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,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。
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,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,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,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,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,也具有积极意义。
三、《条例》规定: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1、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。
2、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;
3、违背民族良俗的;
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、字母、数字、符号:
1、自造字;4、外国文字;5、汉语拼音字母;6、阿拉伯数字;7、符号;
2、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。
3、已简化的繁体字;
4、已淘汰的异体字,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;
四、变更:改名一生只有一次
《条例》规定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,可以按照双姓起名,不算作复姓,一旦实施,很多父母可能就会打算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更改,而《姓名登记条例(初稿)》中同时还规定,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,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,条例实施后,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,以一次为限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,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,处800元以下罚款。
《条例》规定,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、字母、数字、符号:1、已简化的繁体字;2、已淘汰的异体字,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;3、自造字;4、外国文字;5、汉语拼音字母;6、阿拉伯数字;7、符号;8、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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